ASCVD 風險等級與目標 極高風險 LDL-C <55(non-HDL-C <85)/非常高風險 <70(<100)/高風險 <100(<130)/中風險 <115(<145)/低風險 <130(<160)/0 項風險因子 <160。起始藥物治療門檻即為各該目標值。
極高風險 (一) 冠狀動脈疾病合併下列任一:一年內曾經歷心肌梗塞、≧兩次心肌梗塞病史、多支冠狀動脈阻塞、急性冠心症合併糖尿病、周邊動脈疾病或頸動脈狹窄。(二) 周邊動脈疾病合併冠狀動脈疾病或頸動脈狹窄。
非常高風險 (一) 臨床確診 ASCVD:急性冠心症病史、接受血管再通術、缺血性中風/TIA 合併動脈硬化相關疾病或病史、周邊動脈疾病(曾血管再通術、肢體缺血症狀或截肢)。(二) 影像確認 ≧50% 直徑狹窄率。
高風險 糖尿病、慢性腎臟病(透析前,UACR ≧30mg/g 或 eGFR <60 持續至少 3 個月)、LDL-C ≧190mg/dL、CAC ≧400。
中風險 2 項(含)以上心血管風險因子。低風險 1 項心血管風險因子。
心血管風險因子 高血壓;男 ≧45 歲、女 ≧55 歲;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男 ≦55、女 ≦65);HDL-C 男 <40、女 <50;抽菸;代謝症候群(腹部肥胖、血壓偏高、空腹血糖偏高、空腹 TG ≧150、HDL-C 偏低,五項符合三項)。
判定順序 條文明訂「若未符合上述高風險條件,應以列在低至中風險欄位的心血管風險因子數量作為風險評估」,故高風險以上不再回頭計算風險因子。
處方規定・極高、非常高、高風險 一、起始治療:依據基線血脂值、用藥史和臨床狀況,給予中至高強度 statin 或合併 ezetimibe(高風險另註明「同時進行生活型態改變」)。二、經起始治療 6~8 週後,檢測血脂指標,如治療達標,則維持治療,並應每 6 個月追蹤血脂指標;如血脂值未達標,檢視服藥狀況,並考慮調整至高強度 statin 或最大耐受 statin 劑量,同時考慮合併 non-statin 治療,包含:ezetimibe、PCSK9 單株抗體、siRNA、ATP citrate lyase 抑制劑。三、更動治療 1~3 個月內需追蹤血脂值是否達標,如治療達標,則維持治療,並應每 6 個月追蹤血脂指標;如血脂值未達標,檢視服藥狀況,並考慮調整藥物組合。
處方規定・中、低風險 一、起始治療:進行生活型態改變,並處置心血管風險因子。二、經起始治療 3~6 個月後,檢測血脂指標,如治療達標,則維持治療,並應每 6-12 個月追蹤血脂指標;如血脂值未達標,給予中強度 statin。三、中強度 statin 治療 6~8 週後追蹤血脂值是否達標,如治療達標,則維持治療,並應每 6-12 個月追蹤血脂指標;如血脂值未達標,檢視服藥狀況,並可給予高強度 statin 或最大耐受 statin 劑量或合併 non-statin 治療。
各風險等級評估建議・極高、非常高風險 (一) 初始評估應檢測完整血脂指標,並應於急性病人入院後 24 小時內完成血脂檢驗。(二) 處置各項可改善心血管風險因子,包含:血壓、HbA1c、肥胖、抽菸、酒精攝取、生活型態。
各風險等級評估建議・高、中、低風險 (一) 給予完整血脂指標檢測,辨識各項可改善心血管風險因子,包含:血壓、HbA1c、肥胖、抽菸、酒精攝取、生活型態。(二) ASCVD 風險分級為高風險,當有嚴重高膽固醇血症、肌腱黃色瘤、早發心血管疾病或家族病史時,應依照台灣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診斷標準進行家族性膽固醇血症篩檢。(三) 若未符合上述高風險條件,應以列在低至中風險欄位的心血管風險因子數量作為風險評估。
non-HDL-C 當 LDL-C 達到理想治療目標後,非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non-HDL-C)可作為血脂治療次要標的,其計算方式為總膽固醇數值減掉 HDL-C 數值,尤其適用於合併有高三酸甘油脂、糖尿病、或肥胖的病人以做進一步的心血管風險評估。
ACS 病史;或曾接受心導管介入治療、外科冠動脈搭橋手術之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 起始 LDL-C ≧70,目標 LDL-C <70。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患者 起始 TC ≧160 或 LDL-C ≧100,目標 TC <160 或 LDL-C <100。
2 個危險因子或以上 給藥前應有 3-6 個月非藥物治療;起始 TC ≧200 或 LDL-C ≧130。1 個危險因子 TC ≧240 或 LDL-C ≧160。0 個危險因子 LDL-C ≧190。
心血管疾病定義 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心絞痛,有心導管證實或缺氧性心電圖變化或負荷性試驗陽性);缺血型腦血管疾病(腦梗塞;暫時性腦缺血患者 TIA;有症狀之頸動脈狹窄。後二者之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危險因子 高血壓;男 ≧45 歲、女 ≧55 歲或停經;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HDL-C <40;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若未戒菸而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費治療)。
追蹤 第一年應每 3-6 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至少每 6-12 個月一次。
2.6.2(115/9/1 起) 限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性植物固醇血症,並符合下列之一:對 statins 發生無法耐受之藥物不良反應(如 severe myalgia、myositis);或經 statins 單一治療 6-8 週未達治療目標者,得合併使用。惟 Ezetity、Ezzicad、Ezta 10、Ezetimibe Sandoz 等 4 品項須滿 3 個月。
2.6.3(115/9/1 起) 限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HoFH 病患;經 statin 單一治療 6-8 週未達治療目標者得使用。惟 Agitin、Sacure、Ezta-SM、Zoliton、Zovastin、Cretrol、Livazebe 等 10 品項須滿 3 個月。
新制同時刪去了舊條文中「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之綁定文字。115/8/31 前,ezetimibe 與複方一律須 statin 單方滿 3 個月。
| 品項 | 健保代碼 | 給付規定表 | 備註 |
|---|
| 新制 | 目標 | 舊制 | 目標 |
|---|---|---|---|
| 極高風險 | < 55 | ACS 病史/曾 PCI・CABG | < 70 |
| 非常高風險 | < 70 |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 | < 100 |
| 高風險 | < 100 | 2 個危險因子以上 | < 130 |
| 中風險 | < 115 | 1 個危險因子 | < 160 |
| 低風險 | < 130 | 0 個危險因子 | < 190 |
| 0 項風險因子 | < 160 | — | — |
115/9/1 起新舊制並行,依健保代碼認定:多數降膽固醇藥品適用新制,健保署公告所列(降膽固醇藥 116 項、ezetimibe 4 項、複方 10 項)沿用舊制。
資料來源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藥品部分第 82 次會議,附件1、附件2(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115/9/1 生效)。
未涵蓋 PCSK9 單抗、siRNA、ATP citrate lyase 抑制劑依各該條文與事前審查辦理;降三酸甘油酯藥物本次未修訂,未納入判定。
本頁為給付規範查詢輔助工具,非臨床治療指引;實際給付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為準。